面對國家的管制和媒體的曝光,一些食品企業(yè)為了利益,依然鋌而走險,做出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情。這讓我們老百姓憂心忡忡,我們甚至都不知道該吃些什么!
對于具有“化解和防范風險事故”功能的保險業(yè)而言,該怎樣創(chuàng)新保險產品、運用利益機制解決食品問題呢?針對這一問題,4月14日,由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報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湘鄂情(002306,股吧)股份限公司共同主辦,食品科學技術學會食品與標準技術分會協辦的“食品責任保險高層研討會”舉行,來自保險界、學界和餐飲界的專家共聚一堂,就我國食品監(jiān)督機制的建立以及食品責任保險的運營模式等問題進行了討論。
難抵“利”誘
“進入2012年,公眾、輿論對食品的深度關切有增無減,以詩句"我只信任蟲子"為代表的對整個食品行業(yè)"集體不信任"的不安情緒累積及其蔓延再創(chuàng)新高!遍L安責任保險公司總裁劉智認為,經濟、社會轉型背景下的食品領域深化改革正在面臨空前壓力和嚴峻挑戰(zhàn)。
劉智說,從發(fā)達國家食品的百年實踐來看,和其他任何改革一樣,食品領域的改革深入取決于三大前提:一是外部促進,包括社會經濟和科技的變化,如開放倒逼改革;二是內部壓力,事件頻出,風控遭遇瓶頸,監(jiān)管疲于應付,危機成了變革的前提;三是公眾共識,消費者對食品風險的容忍度越低,推動改革的動力就越大。
“體制轉型和經濟發(fā)展,這兩者帶來的監(jiān)控洼地為食品問題創(chuàng)造出一種有機可乘、風險很小、變態(tài)扭曲的利益機制、機會結構和負向激勵約束機制,必然導致食品事件頻發(fā)、高發(fā)!痹趧⒅强磥恚覈斍暗氖称穯栴}既是30多年來經濟非常規(guī)、超高速增長的必然結果,也是襁褓中的食品行業(yè)“發(fā)育”太快,欠賬過多、補課不及時所帶來的問題,更是發(fā)展方式轉型無法省略的代價。而食品問題歸根結底是個利益問題,因而健全完善利益機制才是規(guī)避和管控食品風險的一副“良藥妙方”。
蹣跚起步
西方有句名諺,“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僅用行政手段應對利益問題,只能做到“治標”,要實現“治本”,則需要運用利益機制來解決問題。
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根據其業(yè)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yè)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在美國、西歐國家和日本,產品責任保險已經成為其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產品責任保險制度。而在我國,產品責任保險開始于上世紀80年代初,但發(fā)展緩慢,專門針對食品的責任保險更是剛剛起步。
據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李曉林教授介紹,2005年,華安財產保險公司開辦了餐飲業(yè)綜合保險,又稱“食客安心保險”,包含公眾責任、財產損失、停車場責任等多個險種,也對食品責任保險做出了有益的嘗試。但承保效果并不盡如人意,據粗略估算,廣州3萬多家餐飲店中,購買該險種的餐飲店占比約為2%。2007年,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推出了食品公眾責任險。2008年,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業(yè)之初即關注食品問題,在江蘇省食品辦支持下,開辦了涉農責任保險產品,即“農村食品示范店商品責任保險”,填補了農村食品領域的空白;同時,長安保險還與江蘇省教委合作,開辦了“校園方餐飲場所責任保險”,為200多所中小學、10萬多名學生提供了校園餐飲保障。
“然而,由于食品責任保險推出的時間短,部分企業(yè)保險意識不足,而且在食品領域,各相關方較少應用保險方式轉移社會風險,因而目前我國食品責任保險的投保率不足10%,而且主要集中在出口產品上,投保率過低!崩顣粤秩缡钦f。
不僅如此,食品責任保險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風險,并且涉及對食品責任風險的評估、承保食品的類別、承保方式、費率的厘定、風險管理和保險理賠、訴訟程序的介入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要求較高。而我國保險公司恢復國內業(yè)務的時間較短,目前競爭重點依舊集中在企財險、車險以及貨運險等有形財產保險領域,承保責任風險的技術能力不足,從業(yè)人員也極度短缺。
路途仍長
在李曉林看來,食品責任保險社會保障功能,能在食品事故發(fā)生后及時補償受害消費者,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因此加強推進、擴大食品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從上看,食品責任保險發(fā)展較好的國家,政府通常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比如實行免稅政策,對保費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政府出面制定和實施食品責任保險計劃等。相比之下,我國對食品責任保險的補貼明顯不足,這是制約我國食品責任保險發(fā)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崩顣粤址Q,我國可以采用財政補貼、稅收優(yōu)惠等方式,促進食品責任保險的發(fā)展。此外,我國可以嘗試對食品責任保險實行強制或者半強制相結合的方式提高投保率,同時通過設立巨災風險基金、食品責任保險風險管理機構等手段,強化食品的責任保障機制。
劉智則認為,應當修訂《食品法》,實行食品責任強制保險!耙恍┌l(fā)達國家和地區(qū)早已經立法強制實行了食品保險,如我國臺灣地區(qū)《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第21條就規(guī)定“一定種類、規(guī)模的食品業(yè)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我國應借鑒參照外部經驗,盡快通過立法形式建立強制性食品責任保險制度。前期可以通過責任保險公司與有關教育行政、商務、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以及品牌企業(yè)合作,在校園營養(yǎng)餐、放心早餐、工作午餐、兒童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等領域進行探索。